《汽车驾照申领和用规定》关于扣分达到12分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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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汽车驾照。
驾驶员应当在15日内到汽车驾照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常识学习。驾驶员参加学习后,汽车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常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汽车驾照;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同意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汽车驾照停止用。
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汽车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常识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同意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根据本人汽车驾照载明的最高准开车型考试。
依据公安部123号令修订后的《汽车驾照申领和用规定》
第五十八条 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汽车驾照。
驾驶员应当在15日内到汽车驾照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常识学习。驾驶员参加学习后,汽车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常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汽车驾照;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同意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汽车驾照停止用。
值得注意的是:持A、B照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将被降级处置。C照除外。
《汽车驾照申领和用规定》第四十七条 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汽车驾照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常识的教育。驾驶员同意教育后,汽车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汽车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